【轉知】臺中市政府110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餘請詳閱后附文件):
(一)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 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1、 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六十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若能提供畢業學期之成績單且申請表校方有核章者不在此 限)。
(2) 家境清寒標準:
甲、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乙、 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丙、 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丁、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戊、 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己、 家庭突逢變故者。
(3) 前一項第(甲)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名證明。
2、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學業成績: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國中組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本校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5月16日放學止。

本校受理單位: 高中部學生請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國中部學生請繳交至國中部行政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