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有關近日媒體報導某網站轉載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制服照,涉嫌侵犯隱私與妨礙風化一案,請查照。

壹、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圖畫、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性剝削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貳、如有標題事件之被害人,學校將依「學生輔導法」第5條之1、第7條等規定提供輔導資源,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倘案件屬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學校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並提供當事人必要的協助;倘案件非屬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鼓勵被害人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參、維護被害人之隱私,如被害人有需要,學校能提供協助向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https://siarc.mohw.gov.tw/),進行網路影像下架移除事宜,並與警政單位、社政單位進行橫向聯繫,以協助被害人證據保全、查緝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