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5-10-29Post category:人事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附件下載 Post Views: 52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下一篇文章【轉知】考試院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