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部111年8月1日頒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第柒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政策目標略以「研擬校園性別事件之多元化處理模式,包括:簡易程序(無須成立調查小組之事件)」辦理。
二、 查本部99年8月12日台訓(三)第0990120627號函已揭示「案情明確,無須成立調查小組」之調查程序,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爰此,學校性平會得不成立調查小組,完成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惟性平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不適用之。
三、 旨揭簡化調查處理程序摘要如下:
(一) 學校性平會受理時進行事件分流,接獲行為人為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並審議受理時,應一併確認有無具體事證,得不成立調查小組情形。
(二) 於受理時併行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均限期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性平會陳述及答辯(非列席性平會陳述)。
(三) 召開性平會審議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及答辯,並於會議紀錄載明審議程序,嗣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提出調查報告。另學校性平會得委任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資格人員1名,撰寫調查報告初稿。
(四) 議處、處置、通知處理結果、申復及申訴程序,均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倘申復審議決定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經申訴評議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置者,由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時,即應成立調查小組。
四、 次查性平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爰請依「肆、注意事項」二辦理,又學校違反性平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者,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
五、 併附「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流程圖」及「學校依簡化調查處理程序召開性平會審議之會議紀錄」範本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