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實施之各科目日常評量注意事項

一、依據評量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二、復依評量辦法第25條規定,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
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本人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之事假,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缺
課節數計算。另學生因缺課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三、另外,有關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未達三分之一之情形,評量辦法已就學業成績評量、成績登錄及學分採計等事項,定有相關規範可資遵循;且評量辦法第30條業授權學校自行訂定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又各科目日常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出席狀況、作業繳交情形及平時測驗等評量項目,均得由教師本於教學專業自主律定之,以符合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應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另本署業發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教學正常化自我檢核表」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業成績評量資料處理作業檢核表(參考範本)」,作為各校辦理教學及學業成績評量相關作業之參據,明確指引學校落實授課教師於學期初向學生說明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方式及占分比率等事項。
四、綜上,各校實施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應符合公開性原則、比例原則、一致性原則及補救性原則,說明如下:
(一)公開性原則:學校應依評量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明定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並由授課教師於「學期初」向學生說明評量方式、評量基準及占分比率等;另各科目學業成績評量依教師教學專業訂定評量項目(如出席狀況、作業繳交情形及筆試成績等),並訂定其評量方式(如作業、測驗、口試、實作、報告等)及評量基準(如學習表現對應之評分結果),以符合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
(二)比例性原則:學校如將學生出席狀況納入評量項目者,應明確規範該項目於日常評量中之占分比率,且其占分比率應符合比例原則,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一致性原則:學校行政單位應協助相關資訊之彙整與宣導,並建立適當溝通機制,促使各學科教學研究會就評量方式、評量項目及評量基準進行討論並形成共識,以維持各科各年段評量之一致性。
(四)補救性原則:倘學生依學校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其請假期間所未參加之日常評量項目,得由學生主動向教師尋求適切之補救措施,如補行測驗、補交作業或其他合理替代措施。
五、請各校依評量辦法及其授權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秉持前開公開性原則、比例性原則、一致性原則及補救性原則,
宣導校內各位教師據以辦理旨揭評量措施,並利校內各學科教學研究會就評量項目、評量方式、評量基準及占分比率形成共識,確保教師教學實施及學生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