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20日臺教學(五)字第1142804665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於106年8月4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84730號函(諒達)轉知教育部106年7月31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101262號函有關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三、學校應均與轄區警察局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且與警政單位維持良好合作機制、共同強化教育、通報機制及警察人員進入校園之執法機制等,學校持續落實通報機制與後續輔導作為,引導師生建立安全意識,減少校園危安因素,以落實校園防護工作,提供學生安全的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