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5-11-04Post category:人事室行政院函下載行政院函附件1下載行政院函附件2下載 Post Views: 21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社會情緒學習 (SEL)之教師自我照顧與支持工作坊 》3日工作坊實施計畫下一篇文章【轉知】有關「最低工資」調整,業經勞動部於114年10月21日以勞動條2字第1140148807號公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