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停止適用

一、依據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11條第3款規定辦理。
二、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已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以資遵循,本要點無重複規範之必要,遂依前開準則規定辦理停止適用。
三、檢附臺中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停止適用規定整理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