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一、依教育部114年7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140071900號函辦理。

二、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A組資格及A組資格認定之權責單位。

(二)  A組團隊成員比例計算如遇小數點,應採用無條件進位到整數,並以正式演出人員計算。

(三)  室內樂合奏(包括絲竹室內樂)候補人數調增至2人 。

(四)  新增個人項目中提琴獨奏國小A組及B組。

(五)  本比賽官網成績查詢及公告時間調整為該類組比賽結束隔日上午10時後。

(六)  增列申訴提出時限。

(七)  明定演出期間禁止攜帶含水、易燃液體及使用明火等。

三、本比賽決賽預定辦理時間,說明如下:

(一)  團體項目分(北、中、南)區:自115年3月1日起辦理。

(二)  個人項目:自115年3月15日起辦理。

(三)  本比賽決賽整體辦理時間循往例為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止(包括團體及個人項目),本學年度決賽確定日期及賽程將於115年1月15日前公告於本比賽官網。

四、旨揭比賽實施要點同步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