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 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

一、依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140054883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三、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
宣導單(如附件)。

四、另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電子煙防制宣導紅布條、跑馬燈文案(載點:https://drive.google.com
/drive/folders/1i-5IMD75XiRC2keiBsluc5VwAPDW2tsO?dmr=1&ec=wgc-drive-hero-got),以及電子煙及加熱菸防制資訊與素材如下,請善加運用: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專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1。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99之菸害防制館-https://health99.hpa.gov.tw/theme/4。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99之衛教資源(含宣導素材)-https://health99.hpa.gov.tw/mate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