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更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130031725號函Post author:實驗研究組長Post published:2024-05-07Post category:--重要公告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0893號辦理。二、旨揭函文說明三內容誤植為「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謹更正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更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130031725號函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校刊】實中青橄欖第40期下一篇文章【轉知】宣導就學貸款之相關權利義務,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