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更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130031725號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5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0893號辦理。
二、旨揭函文說明三內容誤植為「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謹更正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