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說明:
一、依據:
(一)教育部113年4月2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35519號函。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45247號函。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8日中市教學字第1130027940號函。
二、行政院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