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修正

配合國民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規定,移列至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另配合現行實務需求盤整各縣市編班樣態,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益,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學生同異班編班方式及轉班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並配合本法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四、修正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優先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部定課程名稱變更,修正課程綱要之領域名稱。(修正條文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