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轉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檢送112年製作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短片

一、依教育部112年8月11日臺教社(一)字第1120078742號函辦理。

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強制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三、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考量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族群,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