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相關費用支付對象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本年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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