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

一、本件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

二、其補助對象,為公、私立醫療機構、警察或消 防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之人 員或受委託之自然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 日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因執行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造成 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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