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為持續落實洗錢防制宣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4日臺教社(三)字第1110112111號函及行政院秘書長111年11月11日院臺洗防字第1110193392號函辦理。

二、為期增進學生洗錢防制智識,促進學生提高警覺意識,避免誤入犯罪組織的金錢陷阱,成為幫助他人洗錢的工具,以達到事先防範避免觸犯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