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符合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或符合特別稅率之土地,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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