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立屏東大學辦理111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及加註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客家語文專長

一、依據該校111年8月24日屏大師培字第1114100315號辦理。
二、報名日期:111年10月25日(星期二)至11月15日(星期二)止。
三、招生語別:原住民族語(B班)。
四、招生對象:(報名者必須具備以下三項)
(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取得下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一:

1、具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2、具原住民委員會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具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
1、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2 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族語教學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 4 學期且現職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2、最近5年內曾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原住民族語文教學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4學期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3、現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且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4年(含)以上。
4、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瀕危語言之族語言推動組織等單位推薦之族人,並經原住民族委員會造冊在案。
五、檢附招生簡章、報名表件及招生海報各1份如附件。
六、如有疑問請逕洽該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組蔡先生,電話:(08)766-3800分機22101。
七、該校宣傳網頁:https://reurl.cc/eODlW7。


一、依據國立屏東大學111年8月24日屏大師培字第1114100314號函辦理。
二、旨揭課程為提供符合該校所列學歷、語言認證及教學年資等條件之現職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選習,於修畢修畢國民小學教育專業課程至少36學分、專門課程至少10學分及加註本土語文專長課程(客語文)至少24學分」,且應參加客家委員會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由該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請轉知並鼓勵所屬符合簡章招生對象條件人員報名課程;有關課程資訊請詳閱簡章或逕洽該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組聯繫詢問:08-7663800 分機 2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