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衛生福利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條文
依教育部110年2月4日臺教高(四)字第1100015351號函副本辦理。
旨揭條例業奉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11號令公布,
相關規定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3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衛生福利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條文
內容如下,請參照。
衛生福利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條文案為以下內容:「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規定,且成年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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